無證駕駛、阻礙執行職務
拘留
安全責任重于山
以案為鑒
2025年5月2日8時許,楊某富在欽州市三娘灣景區內的海洋環境監測碼頭附近招攬一批乘客乘坐快艇出海觀看海豚,9時10分許在大廟墩東北,伏波廟以南附近海域(21°35’01"N、108°44’37"E)被欽州海事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楊某富不配合檢查,爭奪快艇發動機鑰匙,咬傷執法人員左手大拇指。楊某富在明知未取得適任資質駕駛機動船舶是違法的前提下,仍然駕駛機動船舶在欽州海域航行,且駕駛的機動船舶上載有乘客。其行為已經構成無證駕駛機動船舶和阻礙執行職務,且無證駕駛機動船舶載有乘客和阻礙執行職務造成人員受傷均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5年5月22日,當地海警部門對楊某富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的行為處十日的行政拘留,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處五日的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看看,何為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明或者所持船員適任證書不符合要求。
(一)未經水上交通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合格證明;
(二)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三)持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員職務證書;
(四)持偽造、變造的船員職務證書;
(五)持轉讓、買賣或者租借的船員職務證書;
(六)所服務的船舶的航區、種類和等級或者所任職務超越所持船員職務證書限定的范圍;
(七)持已經超過有效期限的船員職務證書;
(八)未按照規定持有船員服務簿。
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明或者所持船員適任證書不符合要求,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船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明或者所持船員適任證書不符合要求真的只是罰款那么簡單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處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并處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看看,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會受到哪些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僅僅罰款拘留,還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海事提示
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海事法律法規,安全航行,并自覺配合執法部門工作。如果對執行職務行為有異議可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