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依法應予懲處。近日,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以該罪判處被告人梁某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基本案情:
梁某系房地產銷售人員,為提升業績、賺取提成,自2022年4月起萌生通過為客戶辦理虛假證件牟利的想法。其經人介紹,通過微信聯系上在欽州從事偽造證件活動的郭某(已判刑)。雙方商定,由郭某以每本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為梁某制作假離婚證、假離婚協議、假戶口簿等證件。梁某將客戶資料提供給郭某用于制證,待假證制成后,雙方在欽州萬國廣場、鴻發市場附近進行交易。
2022年4月,客戶黃某因妻子不同意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導致貸款受阻,梁某為其辦理假離婚證,使其成功騙取貸款。同年11月,客戶黃某崇、羅某亦找到梁某,要求辦理假離婚證和假離婚協議用于貸款。假證制成后,因貸款未獲批準,二人未向梁某支付費用。
2023年6月15日,梁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歸案后,其自愿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的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鑒于其系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采納了辯護人關于初犯、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但對“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采納,因梁某系被傳喚到案,不符合自動投案條件。
據此,欽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刑律。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制作假證系違法犯罪行為,購買、使用假證件、假印章同樣違法,必將受到法律懲處。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堅決抵制假證件、假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