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楊某伙同他人將**油庫的燃料油冒充柴油進行非法轉賣,朱某、滕某在明知余某、楊某進行非法轉賣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對燃料油進行幫助處理,以便冒充柴油進行銷售。李某、黃某通過偽造柴油報告書的形式,幫助余某、楊某冒充柴油進行銷售。
判決結果
2021年5月8日,揚州江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進行轉賣,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余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對被告人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朱某、滕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